公安机关扫黑除恶要强化五个意识
西南政法大学 高一飞 曹贡辉
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主力军,公安机关既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重拳出击,又要在专项斗争中坚守法律政策导向,强化“五个意识”,确保各项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运转,确保专项斗争取得实效。
一是强化政治意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绝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专项行动,而是一场事关治乱兴衰的战略之举,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公安机关必须从政治上审视这场斗争,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专项斗争上升到事关“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高度来把握和推进。随着扫黑除恶不断深入,斗争任务越来越艰巨,复杂性越来越强,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强化政治意识,立足职能,主动担当,大胆作为,积极发挥排头兵和主力军作用,善于把握新形势下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形态、特征、规律,勇于掀起一波又一波强大攻势,做到“真打”“敢打”“会打”“能打”,依法依规除恶务尽,坚决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
二是强化人权意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神圣规定。公安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处理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打击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要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质证权、答辩权等各项诉讼权利,坚决防止刑讯逼供,严禁强迫自证其罪。要把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贯穿侦查阶段全过程。充分保障律师在案件辩护代理工作中的各项执业权利,不得在法律之外设置律师会见当事人的障碍,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内在价值,确保专项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
三是强化程序意识。公安机关要严格遵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部署,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细化的法定程序办案,进一步强化程序正义理念,防止侦查程序法外运行,确保专项斗争不打折、不走样、不变形。
四是强化证据意识。一般来说,由于涉黑犯罪具有社会影响大、跨度时间长、参与人员多、人员流动性强等特点,导致证据发现难、取证难、固定难、证据标准难以统一等问题。证据问题是侦查阶段面临的最大难点问题。公安机关必须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按照证据裁判要求收集、固定、审查、运用和认定证据,确保证据证明力在庭审中得到最大限度发挥,以查证属实的证据来认定犯罪事实,形成环环相扣、相互印证的证据链。要善于借助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力量,及时纠正侦查不当行为、补救补强证据瑕疵。在扫黑除恶具体实务中,公安机关要主动适应我国刑事诉讼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型的新变化,对侦查阶段收集的涉黑涉恶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估,认真审视所获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要根据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条件、新的涉黑恶犯罪形态等作出的新调整,围绕认定黑社会性质犯罪、恶势力犯罪、“软暴力”行为以及“套路贷”等重点难点问题,科学判断取证方向,严密构筑证据体系,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在侦查阶段、移送审查起诉前就要满足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对证据标准的新要求、新标准。
五是强化刑事赔偿意识。刑事侦查是扫黑除恶刑事诉讼流程的第一道工序,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的命运,稍有不慎,就可能形成冤错案件,对当事人个人及家庭势必造成严重损害。从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看,现行刑事赔偿可以分为两大类,即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刑事赔偿意识,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把好法律政策界限,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严格立案标准,严守侦查程序,坚持不枉不纵。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涉案财产,既要充分运用判处罚金、依法追究、没收、罚款等多种手段,摧毁其经济基础,又要坚持法律标准,对于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有证据证明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或者确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无关的,应当予以返还,切实加强对合法财产的保护,真正把每一起涉黑涉恶案件都办成铁案,确保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原文链接:http://epaper.cpd.com.cn/szb.html?t=szb&d=2019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