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司法理念在当代的实践价值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张 扬
新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在继承和发扬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和解放区司法制度的经验基础上,在人民司法的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的,有着深厚的历史传统和一以贯之的发展脉络。其中,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陕甘宁边区优良司法传统对新中国的司法事业发展影响尤为深远。马锡五审判方式中体现的司法为民理念立足于实际,来源于实践,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它是在长期从事司法审判和司法领导工作中所形成的司法认识和观点。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马锡五司法为民理念的集中体现,马锡五司法为民理念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马锡五司法为民理念的产生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一方面反映了陕甘宁边区农村交通不便、群众诉讼观念相对落后等情况,符合当时当地的社会需要,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司法工作的内在规律,维护了司法的公平公正,促进了纠纷的妥善解决,使得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工作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具体来看,马锡五司法为民理念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当前的司法工作具有实践价值。
在司法宗旨上,坚持司法为民
马锡五指出,边区司法机关采取的是“为人民服务的审判方式和作风,也就是依靠人民、联系人民、便利人民的审判作风”。马锡五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落实到具体司法工作中,他针对边区生产力落后,群众打官司存在很多困难的现实情况,进行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简化审判形式便民利民,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政策法令,使群众遇到矛盾纠纷时能够容易找到司法干部解决,群众感觉到了司法的方便快捷。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人民法院的根本宗旨。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人民法院要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首先就要从内心深处打牢司法为民的思想基础,不断增强对司法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
其次要大力推进司法为民,做到心中有人民,解决与群众之间的感情问题;用心听民声,健全法院干警联系群众制度,深入基层面对面听取意见,了解群众的新期盼;真心解民忧,牢固树立“公正司法就是最大的司法为民”的理念,将严格执法和热情服务有机统一起来,积极推进司法利民便民措施,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服务保障,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在司法方式上,强调要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
马锡五提出:“司法工作者必须面向群众,随时征询群众的意见,倾听群众的呼声,设身处地地体会群众的感情与要求。相信群众、依靠群众、为了群众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途径”。
马锡五在审判工作中主动深入群众,巡回办案,认真倾听群众意见,组织发动群众参与案件处理。例如在办理李能与胡生清婚姻案中,马锡五接到当事人申诉后立即携带卷宗,找到当事人与当地干部和群众了解情况,并商量解决办法。马锡五通过向当事人解释党的政策和边区法律规定,做通了当事人工作,最终纠纷得到彻底地解决。
司法工作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需要坚持职业化和专业化,但是在社会转型期纠纷数量不断增长和处理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单纯强调专业化并不能完全彻底解决问题。司法工作没有群众的参与和支持,没有群众的理解和认同,其职能作用将难以充分发挥。
让群众参与司法,可以使司法权受到有效制约,可以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群众参与司法,将社情民意合理引入裁判,促进司法理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增加司法的社会基础。人民法院要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扩大司法民主,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参与和监督司法。
1946年,马锡五在与来延安考察者的谈话中指出:“但我们也认识到群众不是法律专家,不熟练于侦查技术,他们的意见可能一时为犯罪者造成的假象所迷惑。所以不是无条件的采用,必须以政策法令作根据,看其是否与之相合。必须以科学的检查技术加以审查验证,看其是否合乎客观真实的证据。”这充分说明要坚持司法的专业性和群众路线的统一,既要重视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也要大力加强法官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确保司法公正。
在司法目标上,追求公平公正有效地纠纷解决
马锡五办理案件不仅仅要查清事实真相,分清是非曲直,而且还提出有效地纠纷解决办法,切实解决争议问题,平息社会纷争。例如在封捧儿与张柏的婚姻案中,华池县司法处机械依照边区婚姻法规,判封捧儿与张柏婚姻无效。封捧儿不服,上诉到陇东地区,马锡五经过调查,查清事实,在严格依据法规对违法者予以相应的处罚后,尊重了封捧儿与张柏的意愿,判决其自主婚姻有效。这既分清了是非曲直,明确了法律责任,又促进了纠纷解决,平息了社会纷争。
人民群众对纠纷解决的方式存在多种需求,期望能够以更为有效、便利、更低成本的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从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构建有效地纠纷解决机制,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当的纠纷解决方式。
要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枫桥经验”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推进纠纷解决体系立体化、精细化、智能化、法治化,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法院升级版,实现纠纷矛盾的有效解决。
在司法模式上,反对机械的当事人主义,倡导法官应当进行必要的案情调查
马锡五倡导走出法庭,就地审判,依职权调查案情,了解真相,帮助举证能力欠缺的群众维护其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诉讼制度进行了改革,在原来的职权主义模式的基础上,不断吸收当事人主义的因素,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减少法院的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职能。这种改革增加了法庭的中立性,避免法官的先入为主。
当前,群众的整体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还有待提高,特别是一些农村的当事人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诉讼能力,对诉讼活动中应承担的举证义务不熟悉,即便是客观上存在着许多明显对其有利的证据,也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提供,从而难以实现其合法权利。对此,法官应当依法发挥职权作用和释明义务,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指导当事人合理举证,并严格审核证据,从而查清案件事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在司法功能上,强调通过行使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秩序
马锡五指出,边区各级法院负有“通过审判工作,进行法纪宣传,教育人民爱护边区人民政权,遵守革命秩序,积极参加抗日救国事业,借以减少和预防犯罪的任务”。
马锡五在审判过程中依靠群众,为群众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提供途径和通道,司法审判在解决具体纠纷的同时,也将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将对规则的遵守、讨论和重塑,作为司法工作的内容。马锡五审判方式有效缓解了边区的社会矛盾,宣传了党的方针政策,促进了生产,稳固了边区政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工作承担着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职责。
人民法院要积极发挥司法职能作用,积极主动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规范、导向功能,引导群众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依法处理各种矛盾纠纷,有效提高基层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同时,人民法院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也要遵守法律权限,把握适度原则,注意在程序上保证司法的公正性,维护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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