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是一种规范乡村市场、规范利益格局和规范维护秩序的法治机制,通过它可以调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借助市场和公平竞争与便利的交易,实现乡村由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汇集成的全面振兴,实践城乡的共同发展与全面进步。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其中,治理有效是重要的保障与助推作用。
乡村振兴的核心就是发展、繁荣和有序。在发展中要保障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培育农业创新,促进生产力的高质高效发展。繁荣富裕要求解决好财富与收入的分配问题,保障和促进农民的基本人权和民生需要,促进其参与和共享乡村振兴的积极性,做好乡村振兴的利益引导。
人民司法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利益和社会互动的调节器,是将国家发展政策安排和法治建设的特定的原则、规则和贯彻于人际关系优化调整的公权介入性行为,其目的就是要维护、保障和促进人际纠纷的解决和人们之间社会互动关系的优化,解决社会的现实矛盾,实践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它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的制度性保障。
首先,人民司法要解决好乡村振兴中的发展矛盾。通过对土地、产权和农业资源的确权与明晰,使农村各种生产要素的经营、流转、租赁、融资等多种生产要素和经营方式被有效激活、放大与降本,实现农业资源的可流动性的价值化与市场化,提高农村发展的物质保障与有效供给。同时,也需要建立农村、农业生产的人才吸收、培养、蓄积工作,做好乡村发展的产业结构规划与愿景安排,解决好人才振兴与产业振兴的问题,为农村产业的科学建构、有效扶持和农业人才的培养与吸引流入创造良好的劳资环境和生产力准备。为此,人民法院要妥善解决好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确认、续期和产权保护问题,正确处理好农村“小产权房”问题,维护和促进农村产业创新和乡村网络电商平台建设与利用,解决好乡村旅游和民居、民宿的建设、维护与运营中的矛盾与纠纷,解决好农村就业市场秩序维护和劳资纠纷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与扶持农村产业结构与生产要素的调整与优化,实现乡村振兴的资源汇集与市场完善。
第二,人民司法要解决好促进农村社会繁荣中的利益冲突。社会的繁荣兴旺是乡村振兴的根本目标,也是乡村民生的迫切需要。这其中解决好利益分配的公平性是发展的基础和关键。要全面解决好利益分配问题,就要处理好农民个人需求与地方发展的目标差异问题、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并重的问题,乡村发展与社会环境的兼顾问题等等。这就需要我们将乡村振兴与农民的脱贫致富统一起来,处理好个人、集体与社会公益的利益关系,实现均衡发展。为此,要在解决好乡村发展的资金筹集和资本运营与利益分配、妥善安排好个人收入与集体留成的比例关系,在审理股金、分红和公共福利纠纷、乡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产权分配等纠纷的过程中,就应当平衡各方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现实利益与发展利益的关系,兼顾各方合理诉求,以期实现共赢与共享。
第三,人民司法要解决好促进乡村有序的互动纠纷。乡村社会既具有发展的相对开放性,也明显地具有地域、文化和环境的局限性。要解决好乡村发展中的问题,公平配置发展资源,公平共享发展利益,实现平等分配,求达和谐富裕,就需要解决乡村发展过程中共同面临的征地拆迁的共通性矛盾,也需要解决土地流转、退田退耕的特殊纠纷。针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将自治、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借助乡村基层组织的力量和既有的社会共生资源,可以有效减少农民之间的相互矛盾。同时,通过人民司法的公权介入,以有效解决乡村自治与德治不能很好地解决的矛盾与纠纷,能够引导、规范和强化乡村自治与德治的作用,实现人民司法规范引导与公权调整的法治职能,使乡村治理从民间的自治和德治开始,向制度化和统一规范的司法治理不断优化和提升,让乡村多元共治在法治的引领下,实践治理的提质增效和更加规范和可预见的统一。为此,人民法院需要解决好村民人身财产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宅基地纠纷、乡村相邻关系纠纷、涉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等等,维护乡村矜老恤幼,善待妇孺的宜家、宜居、宜业的安宁与有序。
总之,中国社会的全面发展离不开农村、离不开农民、农业问题的根本解决。中国社会的整体发展需要我们与广大农民一起共同实现经济上的脱贫致富和政治上的治理有效。需要国家通过法治实现对乡村的统一、规范和公正的治理引导示范和最终的权利保障。人民司法正是这样一种规范乡村市场、规范利益格局和规范维护秩序的法治机制,通过它可以调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借助市场和公平竞争与便利的交易,实现乡村由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汇集成的全面振兴,实践城乡的共同发展与全面进步。(杨汉平)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12/22/content_147201.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