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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融合是法庭发展枫桥经验新路径

时间:  2018-12-07 13:49
三治融合是法庭发展枫桥经验新路径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吴佳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如何助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成为新时代基层人民法院的新课题。“枫桥经验”历经55年仍历久弥新、富有活力。实践证明,“枫桥经验”是乡村治理必须坚持和发扬的根本方法。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创新发展“枫桥经验”,人民法庭仍然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探索“自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德治为先导”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新路径,让人民群众更加有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努力为乡村振兴战略构筑安定有序的法治屏障。
 
一是立足审判职能,维护公平正义。“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新时代赋予“枫桥经验”的新内涵,更是作为社会正义、和谐秩序的捍卫者、守护者的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人民法庭参与社会治理必须立足于审判工作,履行好司法裁判明断是非、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职能。以司法的公正、高效、权威,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本身就是人民法庭参与乡村治理强有力的方式之一。对于交通不便、距离人民法庭较远的地区,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深入乡村一线,现场为群众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发挥人民法庭“两便”的功能效应。培养提升干警群众工作能力,在化解矛盾同时,注重尊重当地的民俗习惯,灵活运用多种审判方式,通过缓释冲突、疏导心理,平衡各方利益,办好每一件案件,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时刻牢记应有的社会担当和责任,以契合时代性、国情性要求的裁判理念,妥善回应农业结构优化升级、城乡融合发展、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等乡村振兴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
 
二是践行核心价值观,培育法治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传承“枫桥经验”的应有之义,也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人民法庭要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执法办案过程中,创新践行和弘扬核心价值观的特色审判机制,将公序良俗、规则意识、契约精神等吸纳进司法审判,着力构建诚信、文明、和睦、友善的乡村法治人文环境。大力弘扬中华传统美德,选取农村地区典型的赡养、抚养纠纷以及邻里间相邻权等案件,主动深入案发地巡回审理,邀请村委干部、人民调解员、当地村民等参加旁听,庭审后就地开讲法律知识和道德文化,以生动的案例弘扬尊老爱幼、远亲不如近邻等传统思想,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司法工作的具体案件中,转化为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认真开展司法宣传工作,通过开展普法宣传讲座、庭审观摩、公众开放日等,以期达到提升基层干部群众的法治观念,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法治意识。精准开展送法进乡镇、进园区活动,为农民创业增收、农村集体产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律知识的智力支撑。
 
三是加强监督引导,促进内生自治。保证和支持村民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解决乡村社会纠纷和问题,是“枫桥经验”精神精髓。在办案中不拘泥于就案办案,力求通过司法裁判引导村民在法律的框架内自治,引导村民把传统优秀道德文化、现代法治精神以及乡村历史风俗融入到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中,并在乡村治理中依照村规民约引导村民活动。及时总结办案中发现的违背法律精神的村规民约,敢于通过司法裁判对“外嫁女不继承”“离异女不分配”等陈规陋习说“不”,既要引导村民在既有的村规民约中开展自治,同时又要回应村民对现代法律的制度需求。建立青年干警导师制度,加强青年干警对社会知识和经验的学习研究,尤其注重弥补风俗习惯的欠缺,有效增强青年干警对风俗习惯的理解与适用能力,确保对涉案的风俗习惯准确把握到位。创新开展具有农村特色的司法建议工作,充分认识当前影响和制约农村稳定与发展的潜在风险,以司法裁判为依托,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分析研判,在此基础上主动做好风险预警,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并及时对建议进行跟踪反馈,助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四是健全多元化解机制,构建乡村共治体系。“枫桥经验”核心精神之一就是“发动和依靠群众”,尊重人民群众首创精神和主体地位,强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及共治。基层人民法院应置身于乡村治理体系中,不缺位、不越位,形成一个以人民法庭为轴心,以诉讼审判为保障,以派出所、司法所、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为依托,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各类调解资源为补充,诉调有机衔接、相互协调配合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大格局,不仅能够最大限度地将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而且能实现调解效果的最大化,提升司法权威。吸收乡贤精英、村干部等具备“农村威信”的人参与纠纷化解,充分发挥其优势参与涉诉接访、纠纷调解,将调解贯穿于涉农案件各个环节,在妥善化解矛盾的同时,有效提升整体乡村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加大对人民调解员、便民诉讼联络员、村社干部的法律培训和指导力度不断提高基层自治组织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切实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建设中的应有作用。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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