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赵志锋)4月2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甘肃高院审理的2017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张某与兰州大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大成聚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
张某大学毕业后进入兰州大成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具体在王成龙研发团队供职,半年后离职。期间,王成龙团队正进行线性菲涅尔式聚光系统相关CPC汇聚率测试技术的攻关工作。王成龙、马军、范多旺完成的《线性菲涅尔式聚光系统单管接收器的设计与优化》、《用于线性菲涅尔式聚光系统的CPC仿真研究》及《线性菲涅尔式聚光系统的镜场布置与优化》三篇学术论文,是案涉线性菲涅尔式聚光系统用CPC汇聚率测量方法和运行原理的理论基础。王成龙作为团队负责人,曾指示张某参与了研发过程中测试零部件的购买及平面图转换三维立体图工作。
成果完成后,大成科技公司与大成聚能公司就涉案CPC汇聚率测试方法及测试装置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发明和实用新型两项专利申请。其中,《一种线性菲涅尔式聚光系统用CPC汇聚率的测量装置》实用新型专利被授权公告;《一种线性菲涅尔式聚光系统用CPC汇聚率的测量装置与方法》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初步审查后公布,正在实质审查中。张某得知后,认为其参与了研发过程及专利说明书的编写并提供了相应的技术支持。以上两专利中发明人应该署其名字,遂向法院诉请判令:二被告将公开号为CNl05571837A和CN205719482U的专利的第一发明人变更为张某并在专利发明人名单中去掉巩景虎、牛小山二人;二被告向张某支付赔偿金一万元。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公开号为CN105571837A和CN205719482U的二专利虽然分别申请为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但技术方案同一。其中,发明专利反映的是“线性菲涅尔式聚光系统CPC汇聚率测试”的工作原理及具体测试方法,实用新型专利则是该发明专利的实现工具。如何对“线性菲涅尔式聚光系统的CPC汇聚率”进行测试,是二专利的核心技术点,即实质性特点。张某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能证明涉案专利所涉发明创造的构思归己,亦不能证明其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技术特点作出过创造性贡献,同时,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巩景虎、牛小山对专利的实质贡献,兰州中院遂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省高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尹秉文介绍,专利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此,通过本案的审理,厘清了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如何署名,署名的条件,及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给出了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