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全省环境资源类案件,标志着甘肃省法院在跨部门专门化审判和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两方面的改革探索都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机制体制“甘肃模式”基本成形。
省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工作,“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在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方面进行积极探索。2014年5月,麦积区法院在全省率先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法庭;2015年起,对涉环境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在跨区域管辖、异地管辖和集中管辖方面进行了许多先行探索;今年“世界环境日”当天,省高院宣布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三级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个,环境资源合议庭42个,为甘肃省环境资源司法专门化奠定了基础。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改制为专司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中级法院,各市、州基层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加上此前设立的省高院环境资源保护审判庭,全省三级法院全部设立了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或部门。同时,建立了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机制,在全省三级法院实现了环境资源类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的专门化审理模式。基层法院实现了环境资源案件以市州为单位的相对集中管辖,中级法院实现了全省集中管辖。
通过调整林区基层法院的设置和管辖范围,特别是设立祁连山林区法院,将甘肃省林区法院的管辖范围从原来的以陇南白龙江林区为主扩展到陇东、陇中、临夏及河西走廊地区,实现了全省重点林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全覆盖,为森林资源和林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跨行政区域集中、统一管辖建立了示范标杆。(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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