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邵军元)2012年3月6日,原告武威市凉州区九墩乡九墩村一组、五组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分别为段某、杨某)与被告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约定原告为被告种植玉米制种。同年秋天,被告按约回收了玉米制种,双方约定于2012年年底支付制种款。到2012年年底,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制种款,尚欠一组原告227358.1元、五组原告598250.96 元未支付。后原告多次索要均无果。无奈之际,原告向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九墩援助工作站求助,委托法律服务工作者邵军元代理此案,向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要被欠玉米制种款与违约金。
承办律师邵军元受原告委托接手该案后,对之进行全面的法律分析并搜集,承办律师同时也意识到,本案作为一起大规模群体性诉讼,涉诉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如若处理不当,很有可能酿成群体性恶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促进本案调解的顺利进行,承办律师邵军元与主办法官进行了充分地沟通,从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大局出发,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办案原则,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庭前与庭外积极配合主办法官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了疏导与调解,并积极对被告某公司进行分析劝说:本案中,被告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一旦公司败诉,原告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同时,本案涉及原告多为家庭收入微薄、靠耕地养家的农民群众,此类型案件如果处理不当易激起民愤、酿成恶性社会事件,不但会严重损害被告某公司的信誉与公众形象,更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
2014年1月7日凉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之法定代表人杨某、段某,委托代理人邵军元,被告之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由于庭前已做了大量劝说工作,被告对原告代理人所示的证据没有异议,并表示愿意尽快还款。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
依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制种合同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理应按照《合同法》合同必须严格遵守的规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科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久拖不给原告制种款的行为已违反双方签订的制种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金。
“三农”问题关乎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武威市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九墩援助工作站秉承“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宗旨,强化“应援尽援、调解优先”的办案原则,创新民事诉讼案件援助的方式方法,协助法官努力促成各方达成协议,使100多户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此案的圆满解决,既保护了制种公司的合法利益,又维护了制种农户的切身利益,双方当事人实现了共赢。(武威市凉州区司法局九墩司法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