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市中院始终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实际问题,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统筹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提质增速,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案例一
赵某、齐某夫妻系武威市凉州区农民,其女赵某某任职于武威市某公司。2020年1月,赵某某在上班途中不幸身亡。2020年6月,武威市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书,认定赵某某为工伤,但赵某某任职的武威市某公司未为赵某某购买工伤保险。2020年10月,赵某、齐某将该公司起诉至凉州区法院。经区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该公司支付赵某、齐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万多元,并自2020年2月起每月支付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1160元、赵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464元,期限均为20年。
宣判后,赵某、齐某及武威市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民二庭受理后,经了解,武威市某公司系本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的民营企业,近年来为全市解决了大量就业岗位,但因受疫情等因素的影响,目前企业经营面临困境。另外,考虑到企业经营存在的不确定风险,一审确定赔付的工亡补助金和抚恤金数额又大,若按月支付,一旦企业出现经营不善的状况,不能及时支付赵某、齐某赔偿费用,会使本已遭受巨大打击的赵某家庭雪上加霜。鉴于此,办案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耐心细致为当事人释法析理,向赵某、齐某讲企业目前所面临的困境,向涉案企业讲受害方的损失和企业所应承担的法律和社会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武威市某公司一年内分三次支付赵某、齐某工亡补助金和抚恤金100万元。
庭后,办案法官就该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提出了意见建议。企业负责人表示,在今后在经营中一定要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强化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依法依规经营管理企业,保护好每一位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案例二
邵某系武威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之父,在其子公司的工地上帮忙处理事务,因法律意识淡薄,在该公司与一家商砼企业买卖商砼合同的需方及委托人处签名,后因该公司未及时付清商砼款,商砼供应商将邵某诉至凉州区法院,凉州区法院判决由邵某承担给付货款责任,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武威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邵某申请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武威中院依法追加其儿子的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调解,经办案法官耐心沟通释理,最终商砼供应商与邵某某公司对商砼款的给付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该案的协调解决既对两家企业今后的合作发展奠定了基础,也为企业树立了良好的声誉。
某外地企业与武威本地一企业签订清洁服务合同,由外地企业为武威当地企业提供清洁维护服务,本地企业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后因本地企业业务调整,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并约定了本地企业支付所欠服务费的时间及方式。因本地企业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外地企业将本地企业诉至凉州区法院,区法院判决由本地企业支付服务费并承担违约金。本地企业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向武威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中,办案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耐心细致辩法析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本地企业承诺于五月底前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